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北京交個朋友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案件一審法律文書公布。
原告交個朋友公司訴稱,訴爭商標(46651104號“laoluo”商標)系原告原創品牌,已與原告的首席推薦官、社會名人“羅永浩”(別名“老羅”)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
對此,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laoluo”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LAOLUN”,在字母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兩商標若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對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認為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
此外,本案中,引證商標權利人并未參與訴訟,且在案證據亦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上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故原告關于訴爭商標已與社會名人“羅永浩”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駁回交個朋友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