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市場上一般可以看到兩種商標的標志在使用:大多數是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標注“R”也有一些是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標注“TM”。有些不負責任的商標注冊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告訴企業:標注“TM”就可以使用這個商標了,只不過不可以標注“R”或者“注”罷了。
很多企業由于使用商標心切,又因為商標審查過程比較長。于是,有不少企業剛剛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就把注冊中的商標放到了企業產品的各種外包裝、合同甚至廣告中。豈不知,這種使用有侵權的風險,已經有不少企業因此被起訴到法院。
一旦法院認定侵權,那么企業不但面臨著賠償問題,而且面臨著各種包裝、廣告費用的損失。在中國商標法律中根本沒有規定“TM”標志有什么意義,也沒有提到允許企業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之后可以在標注TM的情況下使用該申請中的商標。
這種情況下使用商標,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同樣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商標受理通知書只是告訴申請人商標局受理了這個商標申請,但是不代表商標已經通過審查。經過推論說明“注冊中商標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說法是荒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