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新型腐敗預防和處置要求
(征求意見稿 V1.0-202506)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互聯網平臺新型腐敗預防和處置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指導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流量操控、數據舞弊、權 限尋租、榜單造假等新型腐敗問題的預防和處置。
2 術語定義
2.1 互聯網平臺新型腐敗
指互聯網平臺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借助系統權
限、數據資源、流量資源等平臺技術資源,謀取不當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簡稱“新型腐敗”。 注:新型腐敗的表現方式主要包括流量操控、數據舞弊、權限尋租、榜單造假等。
3 基本要求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開展預防和處置新型腐敗工作,基本要求如 下:
a) 全面排查新型腐敗問題或隱患,包括但不限于:
1) 流量操控:通過虛假注水、惡意劫持、暗箱干預等手段扭曲正常流量分配規則的行為;
2) 數據舞弊:非法數據爬取、敏感數據倒賣、算法參數篡改等數據濫用行為;
3) 權限尋租:利用系統管理權限違規開展賬號權限交易、審核權限變現等行為;
4) 榜單造假:通過技術手段或人工干預制造虛假熱度,影響熱搜榜單、商品排名等展示的行為。
b) 設立獨立的廉潔部門,承擔統籌、監督和執行企業內部廉潔工作的職責,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為廉潔工作負責人;
c) 建立健全廉潔制度體系,制定與數據、流量、權限相關的廉 潔制度,明確廉潔管理責任分工,建立各部門及崗位的廉潔管理責任清單,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崗位職責及廉潔約束要求;
d) 明確權限管理策略及內部審核流程,使用統一權限管理平臺進行員工權限管理,確保員工只能訪問與其職責相關的數據 和系統,并定期對賬號權限進行審查,及時清理超范圍授權, 確保權限使用合理;
e) 強化技術防控能力,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構建智能 化廉潔風險防控體系,實時監控數據訪問、流量分配、權限 操作等關鍵環節,發現異常及時預警并反饋處置情況;
f) 建立便捷、安全的舉報渠道,鼓勵員工、用戶及合作伙伴舉 報疑似腐敗行為,及時處理舉報線索并向舉報人反饋結果;
g) 定期開展全員廉潔教育培訓與廉潔文化宣傳,通過案例分 析、情景模擬等形式提升員工廉潔意識和職業道德,營造廉 潔文化氛圍。
4 日常防范
4.1 業務流程審查
按照廉潔制度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應保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業 務流程審查,重點針對流量分配、權限管理、廣告投放等高風險場景, 識別可能導致腐敗風險的漏洞,并及時改進,確保業務流程符合廉潔 制度要求。
4.2 日常風險防控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開展常態化日常風險防控工作,要求如下:
a) 明確數據監控策略并充分識別數據異常行為,通過風險監測、數據防泄露等技術手段對數據處理異常行為進行監測、預警、攔截;
b) 利用技術手段對流量分配進行監控,及時發現異常波動并分析人為操縱可能性,保障業務相關算法的公平與透明。
4.3 定期開展審計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審計工作,要求如下:
a) 定期對新型反腐敗進行審計,涵蓋數據訪問、流量分配、權 限管理、廣告投放等高風險場景;
b) 定期對算法模型進行審計,防止通過不正當手段操控算法以獲取不公平的資源傾斜;
c) 審計發現系統權限、數據資源、流量資源等平臺技術資源違規訪問行為,特別是流量操控、數據舞弊、權限尋租、榜單造假等相關線索的,應及時開展調查。
5 處置
5.1 調查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在發現有關情況或接到有關線索后,開展調查 工作,包括:
a) 制定調查計劃,通過查閱文件、人員訪談、調取日志等手段 進行取證;
b) 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分析,確定是否存在腐敗行為以及腐敗行 為的性質。
5.2 處置
5.2.1 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處置
經調查確有腐敗行為,但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互聯網平臺企 業可采取以下措施:
a) 要求違規人員作出書面檢討,并重新開展廉潔教育培訓;
b) 扣減違規人員的績效分數或績效獎金等經濟處罰措施;
c) 對違規人員進行警告、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相應處分。
5.2.2 特別重大事件和重大事件處置
經調查腐敗行為已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 a) 暫停涉事員工職務及系統權限,保護現場證據;b) 整理完整證據鏈(財務記錄、系統日志、證人證詞等),移 交公安機關,并指定專人配合調查,定期跟蹤案件進展。
附錄 A 腐敗行為事件分級參考
按照危害對象(公司利益、個人利益、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和危害程 度(低、中、高),腐敗行為事件可分為特別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較大事 件和一般事件。
a) 對國家安全產生高、中程度影響,或者對公共利益產生高程度影響的腐 敗行為事件,認定為特別嚴重事件;
b) 對國家安全產生低程度影響,對公共利益產生中等程度影響,或者對公 司利益、個人利益產生高程度影響的腐敗行為,認定為重大事件;
c) 對公共利益產生低程度影響,或者對公司利益、個人利益產生中等程度影響的腐敗行為,認定為較大事件。
d) 對公司利益或個人利益產生低程度影響的腐敗行為,認定為一般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