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自然人網店的入駐、運營、退出等環節的管理要求以及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數據報送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自然人網店管理以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信息報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5000.24—2017 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 第24部分:數據質量測量
GB/T25000.51—2016 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 第51部分:就緒可用軟件產品(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
GB/T41139—2021 信息分類編碼及元數據標準符合性測試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網絡交易 onlinetransaction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注:源自《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3.2
網絡交易經營者 onlinetransactionoperator
組織、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注1:源自《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注2:網絡交易經營者包括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
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
3.3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 onlinetransactionplatformoperator
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注1:源自《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注2:網絡交易平臺包括網頁、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音視頻直播及其他應用軟件等。
13.4
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 operatorwithintheonlinetransactionplatform
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注: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包括:
1)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平臺經營者;
2) 利用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3.5
自然人網店 naturalpersononlinestore
依法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3.4)所開設的網絡店鋪。
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依法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包括:
1) 通過網絡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個人;
2) 通過網絡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的個人;
3) 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個人;
4) 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個人。
4 入駐管理
在自然人網店入駐網絡交易平臺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采集下列信息(數據元目錄見附錄 A):
———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聯系電話;
———證件類型代碼;
———證件號碼;
———自然人網店名稱;
———實際經營活動類型;
———實際經營地址。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要求自然人網店配合完成實名認證及支付認證,并提供如下信息:
———自然人網店提現銀行名稱;
———自然人網店提現銀行賬戶;
———自然人網店賬號。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對自然人姓名、自然人網店提現銀行賬戶進行審核,使保持一致。
5 運營管理
5.1 運營檢查
在自然人網店運營過程中,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根據自然人網店實際經營活動類型等對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進行檢查監控,并宜記錄和保存下列信息(數據格式見附錄 A):
———自然人網店名稱;
———自然人網店訪問渠道;
———自然人網店入駐時間;
———免于經營主體登記的自我聲明;
———自我聲明信息鏈接;
2
MR/T0001—2025MR/T0001—2025
———實際經營活動類型;
———交易價格;
———交易數量;
———年交易額特別標識;
———實際經營地址;
———發貨地或服務履行地;
———商品或服務評價記錄;
———自然人網店信用評價記錄;
———消費者投訴處理記錄;
———根據實際經營活動類型需記錄的其他相關交易過程信息。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本平臺內年交易額超過10萬元的自然人網店,應及時提醒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5.2 自然人網店展示
5.2.1 總體要求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為自然人網店公示信息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應以顯著方式標記自然人網店,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并應按5.2.2、5.2.3、5.2.4的相關要求,對自然人網店展示內容進行檢查監控,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執法部門調查發現自然人網店不在公示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且無法取得聯系的,通報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自然人網店及時更新公示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并配合執法部門開展調查。
5.2.2 自我聲明公示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對自然人網店自我聲明公示進行管理,督促其符合下列要求。
a) 自然人網店應在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b) 自然人網店應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以下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1) 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2) 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3) 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4) 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c) 自然人網店公示的實際經營地址信息應具體到鄉鎮(街道)。
d) 自然人網店公示的聯系方式信息應進行數據脫敏處理。
5.2.3 自然人網店名稱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對自然人網店名稱進行管理,督促其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包含違法違規等禁用信息;
b) 不應使用未經他人授權、許可使用的,損害他人在先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識;
c) 不應包含不真實內容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5.2.4 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公示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對自然人網店的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公示進行管理,確保符合下列要求:
3MR/T0001—2025
a) 自然人網店變更公示的實際經營活動類型,應在公示信息發生變更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向所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報送,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b) 變更后的實際經營活動類型,依法應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及時提醒其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5.3 知識產權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要求見 GB/T39550—2020。
5.4 消費者投訴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投訴機制,公開投訴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投訴,并滿足下列要求:
a)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收到消費者投訴時,應及時調解糾紛,并要求自然人網店在合理期限內妥善協商處理;
b) 自然人網店在合理期限內不能妥善處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根據平臺規則開展調查,調查結果支持消費者訴求的,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自然人網店;
c) 應積極協助、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消費者投訴的行政調解等,探索建立關于自然人網店的消費糾紛賠償先付、消費者權益保護擔保金、消費糾紛在線解決等機制。
5.5 合規管理
5.5.1 通則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進行自然人網店信用管理,對違規行為進行監測、處理和報告。
5.5.2 評價信息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自然人網店社會評價信息管理制度,要求自然人網店不應以下列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a) 刪除、屏蔽或更改消費者合法的評價信息、假冒或杜撰消費者評價信息;
b) 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虛
構交易量、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c) 其他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5.5.3 違規行為監測
5.5.3.1 信息來源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違規行為監測制度,對自然人網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社會公序良俗、平臺規則的行為進行記錄、保存。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宜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對自然人網店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主動排查,應配合政府監管部門開展市場行為監測。
信息來源包括:
a) 網絡交易平臺的大數據;
b) 監管部門的通報、通知;
c) 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
d) 投訴、舉報;
e) 新聞媒體曝光;
f) 具備資質機構的檢驗、檢疫、檢測報告;
g) 其他合法合規渠道。
5.5.3.2 違規行為類型
自然人網店的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a) 入駐時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交虛假入駐材料;
b) 通過軟件、程序或人工等方式,批量注冊賬戶;
c) 發布違法違規的文字、圖片、視頻或表演;
d)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e) 發布禁限售產品;
f) 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g) 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h) 交易履約方面虛假發貨;
i) 價格違規行為;
j) 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及破壞隱私保護;
k) 對消費者實施辱罵、威脅等語言攻擊或采取其他惡劣手段對消費者實施騷擾;
l) 利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網頁提示等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m) 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
5.5.4 違規行為處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糾正自然人網店的違規行為,同時,根據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并根據平臺規則,可采取提醒告誡、限期改正、公示警告、賬戶權限限制、經營權限限制、收款賬戶權限限制及其他平臺協議規則規定的相關處理措施。
5.5.5 違規行為報告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服務信息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應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5.6 信用正向激勵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可根據自然人網店的經營歷史、信用記錄、消費者承諾履行、用戶評價等情況,根據網絡交易平臺的運營情況,建立信用正向激勵機制,對于信用評價較好的自然人網店,可提供相應的經營保障服務。信用正向激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在違規申訴與處理、營銷活動支持等場景下,為信用良好的自然人網店設置優先或簡化的人工及在線服務流程;
b) 為信用評價良好的自然人網店延長考核間隔;
c) 為信用評價良好的自然人網店適當減免網絡交易平臺內的技術服務費或傭金。
5.6 權利救濟/維權援助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宜采取措施,為自然人網店提供權利救濟/維權援助,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或修訂涉及自然人網店合法權益的平臺規則時,公開聽取自然人網店意見;
———為自然人網店協助調解糾紛;
5MR/T0001—2025
———針對不可抗拒力原因導致的攬收不及時、退貨退款時長、糾紛退款率、評價等異常指標做特別處理,采取救濟措施,扶持自然人網店的持續經營;
———設置平臺救助資金,通過平臺廣告、降低平臺費用等方式,為特殊困難的自然人網店進行專項補貼。
6 退出管理
6.1 概述
自然人網店退出網絡交易平臺,包括下列情形:
———自行終止:服務期屆滿沒有續簽,或者服務期未滿,由于經營困難或其他原因主動終止經營活動;
———強制退出:因違反相關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強制關閉自然人網店。
6.2 自行終止
6.2.1 基本要求
對于自然人網店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進行信息公示,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
6.2.2 信息公示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進行信息公示管理,并滿足下列要求:
a) 在自然人網店從事經營活動的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b) 信息公示期滿后,應在自然人網店提出退出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c)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審核通過前,自然人網店可撤銷退出申請。
6.2.3 消費者權益保護
在信息公示期間,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要求自然人網店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
a) 針對已達成的交易,履行發貨、退換貨、維權投訴處理等義務;
b) 承諾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則及承諾履行質保維修等義務。
6.3 強制退出
6.3.1 基本要求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嚴重違法違規網店,應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關閉自然人網店,并禁止該自然人一定時期內在本平臺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6.3.2 信息公示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在強制自然人網店退出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對自然人網店名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決定等信息進行公示。
6.3.3 消費者權益保護
對于強制退出的自然人網店在途交易,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根據不同情形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包括但不限于:
a) 對已成交未發貨的訂單,可關閉交易并退款;
b) 如果禁限售類商品已發貨,應要求自然人網店在指定期限內召回已發貨未簽收的違規商品,并對相應訂單操作退款;
c) 如果對消費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可從保證金等扣劃相應的款項,用以償付自然人網店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罰款、相關費用等;
d) 如果自然人網店行為涉嫌構成違法犯罪,應協助行政或司法機關處理。
7 個人信息管理
7.1 個人信息收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通過準入協議等平臺規則要求自然人網店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滿足下列
規定:
a) 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b) 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c) 不應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
d) 涉及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逐項取得相關方同意。
7.2 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要求自然人網店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應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8 數據報送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自然人網店的相關數據,按附錄 B要求報送數據項,填報過程中的代碼集見附錄 C。附錄 D提供了數據元描述的相關約定。
9 證實方法
9.1 概述
通過軟件功能測試和數據質量測試對網絡交易平臺和/或相關數據集是否符合第4章~第8章的要求進行驗證。
9.2 功能性測試
對于網絡交易平臺功能性是否滿足第4章~第7章要求,按 GB/T25000.51—201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
9.3 數據質量測試
數據質量的測試按 GB/T41139—2021和 GB/T25000.24—2017規定的方法進行:
a) 網絡交易平臺數據質量測試應按照第4章和5.1的相關要求進行;
b) 報送數據集的數據質量測試應按照第8章的相關要求進行。